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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最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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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最新公告
標題 |
銓敘部函送考試院會同行政院107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0條、第19條修正條文 |
發布日期 |
2018/11/21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點閱次數 |
497 |
詳細內容 |
(一)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增為7日:本規則發布施行後,依第3 條第1項第1款規定,每年(含本年度)事假准給日數為 7日;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任職未滿1年(按:即1月未在職)者,事假准給日數係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後核給,其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半日以上未滿1日者,以1日計。 (二)婚假、喪假及休假改以時計:本規則發布施行後所請婚假、喪假及休假均得以時計,休假保留部分亦同。旨揭本規則第3條、第10條、第19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俾供各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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