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體育局開放式運動場地收費基準」,業經體育局以109年11月13日北市體設字第109302636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10年3月1日生效。
二、 本基準所稱開放式運動場地,係指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 本局)轄管位於臺北市河濱公園之棒壘球場、足球場及橄欖球場。
三、 本局轄管開放式運動場地開放時間及收費基準表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