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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最新公告
標題 高三學生畢業標準
發布日期 2013/5/9
發布單位 註冊組
點閱次數 5942
詳細內容

 

 

       依臺北市立和平高級中學高中部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99.08.27校務會議修訂)第二十條、九十九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學生,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畢業:
(一)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修畢一百六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其中必修學分至少應達一百二十學分,包括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四十八學分,選修學分至少應達四十學分)。
(二)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三)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以上三個條件均須符合,才能拿到畢業證書,否則只能拿修業證明書,請高三學生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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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和平高級中學普通班課程綱要科目及學分數一覽表-1010405修訂(ti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