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教務處最新公告 |
 |
|
|
|
|
|
教務處最新公告
標題 |
公告高中部學生畢業條件 |
發布日期 |
2015/2/10 |
發布單位 |
註冊組 |
點閱次數 |
4133 |
詳細內容 |
高中部學生畢業條件(依據本校高中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本校103年8月29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全體高中部學生適用)
二十、學生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畢業:
(一)修業期滿,符合教育部所定課程綱要規定之畢業條件(已修畢一百六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
包括:
1.必修學分:至少需120學分成績及格,其中應包括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48學分。
※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領域、科目及學分數表如下:
領域名稱
|
科目
|
學分數
|
備註
|
語文領域
|
國文
|
8
|
|
英文
|
8
|
數學領域
|
數學
|
6-8
|
|
社會領域
|
歷史
|
6-10
|
|
地理
|
公民與社會
|
自然領域
|
物理
|
4-6
|
|
化學
|
生物
|
藝術領域
|
音樂
|
4
|
任選兩科目
共4學分
|
美術
|
藝術生活
|
生活領域
|
生活科技
|
4
|
任選兩科目
共4學分
|
家政
|
相關科目
|
體育領域
|
體育
|
4
|
|
必修學分數總計
|
48
|
2.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40學分,其中「第二外國語文」、「藝術與人文」、「生活、
科技與資訊」、「健康與休閒」、「全民國防教育」、「生命教育」、「生涯規劃」
、「其他」等八類合計至少需修習8學分。
(二)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十二、學生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學習評量結果不符合畢業規定之學生,其所有得重修或自學輔導之科目,至遲應於該生在校修業第二學期當年度八月底前完成重修或自學輔導。如成績考查結果仍不符合畢業規定但已修畢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者,得由學生主動申請或學校核發修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一經核發,學生不得要求返校重修、補修、延修或改發畢業證書。未符合核發修業證明書條件之學生,由學校核發成績單。
|
相關連結 |
目前無資料 |
相關檔案 |
目前無資料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