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資格
1.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正式學 籍(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
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2.申請人失業期間為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失業日期未於此期間者,不予補助〕,且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並符合非自願離職失業1天以上未滿6個月。
3.申請人及配偶10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
4.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例如:已獲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方案」者,不予補助)。
三、補助金額 (補助額度以實際繳納數額為限〕
1.公立高中職 (含五專前3年):每名學生新臺幣 5,000元。
2.私立高中職 (含五專前3年):每名學生新臺幣 12,000元。
3.公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2年):每名學生新臺幣 13,600元。
4.私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2年):每名學生新臺幣 26,000元。
四、受理申請期間
自110年7月15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