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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最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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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最新公告
標題 |
重申本市各級學校教師應本於教育理念,依據專業知能與素養,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及輔導學生之目的。 |
發布日期 |
2015/12/9 |
發布單位 |
生輔組 |
點閱次數 |
553 |
詳細內容 |
說明: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二、另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三、惟邇來仍時有教師體罰或不當管教學生之憾事發生,請學校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落實正向管教,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四、另本局訂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暨各級學校通報處理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事件流程圖」,如有發現教師疑有體罰或不當管教等情事,應依前揭流程圖啟動危機處理機制,進行調查,並於調查完成後,視情節輕重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或依教師法之規定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作業流程。
五、有關體育班及教練管理等輔導與管教,請加強宣導教師勿以體能訓練方式處罰學生(如交互蹲跳或跑步等),落實教育部訂定之「各級學校學生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原則」,衡酌學生身心狀況,進行合理的體能活動,以避免「假訓練,真體罰」之事件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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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
目前無資料 |
相關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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