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和平高中成立新社團(復社)申請注意事項
*繳交
1.成立新社團(復社)申請書 2.連署名單(15人以上) 3.社長履歷表 4.活動計畫表 5.章程草案
一、申請書必須詳細填寫,包括指導老師、社團幹部、社員,指導老師以校內老師優先,校內無適當老師才可以外聘,社員人數最少要達15人以上,以不超過25人為原則(含幹部)。
二、申請書必須經指導老師簽名,如係外聘教師應檢附學經歷簡表。
三、連署新社團之社員,在開學選擇參加社團時,不可以選擇參加其他社團(選擇參加其他社團無效),亦不可以申請轉社。
四、申請書等相關資料最遲應於106年6月8日以前繳至學務處訓育組,並將電子檔寄至 sas132132@gmail.com ,逾期不再受理。
五、申請書及社團組織章程須待學務處審查通過社團始可成立。經核准組織之社團,應擇期召開成立大會,於舉行前一週以書面報請學務處核准,並派員輔導。且於成立大會通過組織章程,產生社團負責人與幹部。
六、凡申請成立之社團,其宗旨、主要活動內容如與現有之社團類似,則以該社團擴充組織或合併,不得另行成立。如成立之社團已達學校計畫之最高限額,則暫停受理申請。
七、無社團指導教師、招生人數不足、未交社團組織章程電子檔或無適當活動場地者,不得成立。
八、社團通過審核後納入社團管理,並於開學後與原有社團一齊上網接受同學選擇參加。新成立的社團第一學期人數需達 20 人始能正式成立運作。
九、社長資格需具備1.學業成績平均六十分以上2.未曾有小過以上處分。
※ 網路上下載的社團組織章程是範本,僅供同學參考,請同學依範本自行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