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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最新公告
標題 有關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部分條文,111年1月18日勞動部修正發布之性工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條、第15條條文,以及性工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之解釋令
發布日期 2022/1/26
發布單位 人事室
點閱次數 164
詳細內容

公務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

或其配偶分娩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

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陪產假部分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前後十五日內請畢。

至公務人員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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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處函(pdf檔)
勞動部函-細則公布(pdf檔)
勞動部函-性平法15條(pdf檔)
行政院函(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