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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轉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就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於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
發布日期 |
2021/9/28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點閱次數 |
196 |
詳細內容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就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於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 離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 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9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00121003號函辦理。
二、考量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個案,於符合解除隔離治療 條件解除隔離治療後,依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至指定處所 隔離,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與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 所定居 家隔離均係受處分者依法配合防疫措施,爰得依該規定請 防疫隔離假。
三、勞動部製作防疫隔離假相關QA(網址:https://www.mol. gov.tw/topic/44761/44890/44922/),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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