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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最新公告
標題 臺北市政府函轉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發布日期 2021/9/23
發布單位 人事室
點閱次數 208
詳細內容

 臺北市政府函轉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 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 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一案,請查照 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9月15日總處培字第 110002794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9月10 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640號函略以,考量隔離治療之無症 狀或輕症個案,於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解除隔離治療 後,依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至指定處所隔離,並由地方主 管機關開立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書,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所定「居家隔離」 均係受處分者依法配合防疫措施,爰得依該規定請防疫隔 離假。 三、另檢附本市之「快篩+PCR-確診至解除隔離之流程」(110 年5月22日版)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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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篩+PCR-確診至解除隔離之流程(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