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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有關公務員依法繼承公司後且為解散該公司,從而擔任公司負責人,如於該公司清算完結前並無經營業務者,依銓敘部函復略以,尚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無違。
發布日期
2021/4/28
發布單位
人事室
點閱次數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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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函(pdf檔)
銓敘部 書函(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