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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最新公告
標題 有關學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簡稱新冠肺炎)防疫期間,如因防疫需要致無法於百日之期限內核給教師喪假,而教師確有延後申請喪假需求,學校得審酌於教師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內給假
發布日期 2020/5/15
發布單位 人事室
點閱次數 319
詳細內容

有關學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簡稱新冠肺炎)防疫期間,如因防疫需要致無法於百日之期限內核給教師喪假,而教師確有延後申請喪假需求,學校得審酌於教師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內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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