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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最新公告
標題 公教住宅貸款人於移轉抵押品房地所有權或以配偶房屋及基地設定抵押權者於離婚後利息補貼相關規定,以及急難貸款獲貸者於連帶保證人調離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離退及死亡時應辦理事項
發布日期 2019/7/23
發布單位 人事室
點閱次數 385
詳細內容

 一、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第17點規定略以,貸款期 間如將其住宅出售、出典、贈與、交換予他人者,應主動 告知指定金融機構及本處,自原因發生日起不再貼補差額 利息。借款人違反上開規定時,應依本要點及貸款契約之 約定返還本處已貼補之差額利息並支付違約金。及同要點 第16點規定略以,借款人以配偶之房屋及基地設定抵押權 者,應自離婚之日起3個月內檢具本人願繼續償還貸款同意 書及原配偶繼續設定抵押權同意書,由借款人服務機關 (構)、學校函送指定金融機構辦理,並副知本處。原配 偶不同意以該所有之房屋及基地繼續設定抵押權時,自離 婚之日起停止貼補差額利息。但借款人於離婚之日起半年內,另提供本人之房屋及基地設定抵押權於指定金融機構 者,自設定抵押權之當月份起恢復貼補差額利息。 二、另依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略 以,連帶保證人調離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退休、資遣、免 職、免除職務、撤職、辭職或死亡等,貸款人須繳清餘額 或通知服務機關學校函送人事處辦理變更連帶保證人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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