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最新公告
修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並自109年6月30日生效
臺北市政府前於108年11月14日以府授人考字第1080156374號函修 正旨揭標準表,現因應教師法於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訂 自109年6月30日施行,爰配合修正該表有關教育人員有酒 後駕車所定違規情節之懲處規定,除明定相關教育法規之 條款外,另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相關連結: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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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懲處標準表 (pdf) ![]()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發佈日期: | 2020/6/16 |
點閱次數: | 626 |